一、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和各有关医疗科室主任或有经验的医学装备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资处处长兼任主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试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要求,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医学装备全过程管理及相关制度制定,并监督执行。
三、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负责汇总审核各部门医学装备年度购置计划,制定常规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方案及大型设备效益和质量分析,为医院决策提供合理意见 。
四、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设备使用人员操作培训、技术考核,为医疗器械临床合理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五、负责建立医院保障设备应急调配机制、闲置设备调拨(含捐赠)机制、特殊设备院内租赁机制,确保医院设备使用安全及利用充分。
六、负责医院设备质量控制,及时研究处理医疗器械使用差错、事故等重大问题 。